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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交易的撮合成交原则是怎样的?

当买入委托是100股,卖出委托是200股,这一对委托会被撮合在一起吗?当买入委托是200股,卖出委托是100股,又会被撮合在一起吗?以上两种情况,如果撮合成功了,剩余的部分是自动撤销委托,还是留在委托数据库中,参与下一次的撮合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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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第①楼 怪柳独活 - 回答

    "价格优先,时间优先"的原则很容易懂。任意两笔委托单做比较,当进来时间一样时,谁买价高、谁卖价低,优先让他成交。当进来的单子价格一样时,谁早到谁先让他成交。至於撮合细节,就依深沪两证交所交易规则如下: 一、竞价方法 1.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逐笔竞价两种方式。 2 开盘价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,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逐笔竞价方 式产生。 3 .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 价方式。其成交价格原则为: (1)成交量最大的价位; (2)高於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於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; (3)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。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, 取其中间价及四舍五入为成交价。 其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。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, 自动进 入连续逐笔竞价。 4.连续逐笔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。其成交价 格原则为: (1)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, 以该价格为成交价; (2)买入申报价格高於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,以即时揭示 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; (3)卖出申报价格低於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,以即时揭示 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。 5.上交所买卖无涨跌幅之价格限制的股票( 新上市股票首日买卖) : (1)集合竞价时, 申报价格无限制; (2)连续逐笔竞价时,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; a.买入(卖出)申报价格不高(低)於即时揭示的最低(高)卖出(买 入)申报价格的10%; b.无卖出(买入)申报的, 买入( 卖出)申报价格不高(低)於即时 揭示的最高( 低) 买入(卖出)价格的10%; (3)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, 买入( 卖出) 申报价格不高於最新成交 价格的规定幅度;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,按前收盘价( 公开 发行价格) 的10%。 6.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,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: ( 1) 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 元, 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 元; ( 2) 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 元, 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 元。深交所 认为有必要时, 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。 7.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, 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: ( 1)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於发行价的,以最高买 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; ( 2)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於发行价的,以最低卖 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。 二、买卖优先顺序 1.价格优先— — 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, 较低价 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; 2.时间优先— — 买卖方向、价格相同的, 先申报者优先於后申报者。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。 三、股价涨跌幅限制 股票、基金: 涨跌幅比例为10%, 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。 ST股票: 涨跌幅比例为5%。 PT 股票: 涨幅不得超过5%, 跌幅不受限制。

    股票交易的撮合成交原则是怎样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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